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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操作指南 (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点击:10591

来自:政策法规科 时间:2019-06-12
     

一、中小制造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

在我市中心城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设立并纳税,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制造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制造企业。

(二)确定享受政策资格

企业可随时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经信部门初审,征求供电、供气部门意见,市政府批准、媒体公示等程序,确定《中心城区中小制造企业需要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二、增加信用

(一)调整付费模式

由市经信局牵头,与国益公司、供电、供气部门、中小制造企业签订四方协议后,供电、供气部门将企业付费方式调整为“先使用后付费”模式。

(二)正常帮扶

需帮扶的企业每月15日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9日前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于每月21日上午前将帮扶企业名单函告供电、供气部门,供电、供气部门于当日反馈帮扶企业消费明细。市经信局于每月24日前将帮扶资金需求函告国益公司,国益公司于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供电、供气部门。帮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资金帮扶。    

(三)非正常垫付

未申请帮扶又不能按时支付的企业,供电、供气部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将消费明细函告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及时函告国益公司,国益公司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企业拖欠费用拨付到供电、供气部门。

(四)资金偿还

正常帮扶企业应于最后一次帮扶资金到位2个月内还款至国益公司。非正常垫付企业应于下个月7个工作日内还款至国益公司。企业拖欠国益公司垫付费用的,经市经信局或国益公司催告,仍不按期归还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的资格,更改该企业的付费模式,并对欠款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三、重资产招商

(一)租金减免

在我市中心城区租赁由政府平台投资、建设或收储厂房的工业企业,按照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给予房租“三免两减半”支持政策;对租赁由社会资本建设厂房的工业企业(属地政府认可),按照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给予前三年全额补贴、第四、五年50%的房租补贴。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限内,每年可申请一次租金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按照首次合同约定补贴标准和当年实际租用面积核算。租金补贴申请,由租赁厂房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先行垫付,年底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征即奖

经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收集认定意见书和收费票据后提出资金结算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城区下达资金结算文件,各城区(开发区)同时将配套费奖励资金拨付到缴费项目单位。

四、缴纳税金

(一)缓交税款

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缴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属地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

(二)按季缴纳税款

对新开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认定为按季度申报;对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公历年度内可申请变更一次缴纳期限,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大厅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出口退税

符合条件的四类的出口企业纳税人向属地税务局(办税厅)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附表证明。税务部门对一、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于其他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一次性全额抵扣,由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五)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符合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5个条件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社保缴纳

(一)按季缴纳

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制造企业经与单位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季于当季末最后一日前缴纳社保。

(二)银行承兑汇票缴纳社保

中小制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6个月期限内且于当年11月30 日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当期应缴社保“五险”),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当期应缴社保费可延期至汇票承兑期止缴纳,在延缴期间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产教联合培训

由市经信局牵头收集和整理中小制造企业培训需求,开展短期技能和长期订单培养等免费产教联合培训。短期技能培训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参与,开展初级、中级、高级培训班,费用从市人社部门相关经费支出;长期订单培养培训由市经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参与,组织湖北文理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襄阳技师学院、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高校开展1-2年期订单培训,费用从工业倍增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七、清理拖欠账款

按照《襄阳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妥善处理企业举报,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市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步骤和时间表,稳步推进清理拖欠工作,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不得拖延;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多渠道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欠款

八、取消涉企保证金

(一)落实保证金目录

严格落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减负〔2018〕17号),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理我市涉企保证金项目,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清退返还。

(二)加强督办落实政策

市财政局督促我市在目录清单内并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将“可以承兑汇票保证或履约保险保证方式执行”,明确写入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

九、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成立市级融资担保集团

汉江国投牵头成立政府全资市级融资担保集团并建立“4321”风险分担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标准。

(二)担保费补贴

中心城区(不含襄州区)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自2019年5月1日后为中小制造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含续贷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财政给予0.5个点的担保费补贴。

十、信贷金融服务

(一)创新中小制造业企业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

由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牵头,对于暂时流动性不足但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制造企业,通过“连连贷”“循环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续贷问题。大力推广“纳税信用贷”“数据网贷”“小微快贷”等纯信用、弱担保信贷产品。积极推广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经营权质押、机器设备抵押、动产抵押等产品。推动移动支付类产品研发,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实现随时随地完成事务审批、转账汇款、账户管理等各种银行服务。

(二)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发债融资

由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牵头,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绿色债”,债券成功发行后的一个月内,经发债企业申请,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核后,市财政局给予发债担保费用全额补贴。

十一、银行业监管

由襄阳银保监分局牵头,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有关规定,辖内各银行每月将执行情况报襄阳银保监分局;襄阳银保监分局每季对2019年以来辖内银行新增贷款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疑点问题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受理企业投诉,核实企业反映情况,对严重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企业投诉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银行严重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供应链金融服务

(一)供应链基金或保理公司服务费用补贴

在襄阳市中心城区设立并纳税的供应链基金或保理公司,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经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核后,市财政给予每笔业务服务费用30%的“先垫后补”补贴。

(二)支持企业账款质押贷款或贴现

我市大型龙头企业每年年初向市经信局函告在我市的一、二级供应商名单(中小制造企业)。对大型龙头企业开展账款即收即付的不超过9个月的承兑汇票,经市经信局审核后,市财政给予企业使用承兑汇票的质押贷款利息或贴现费用25%的补贴。承兑汇票用于贴现的,年化贴现费率一般不高于3.5%;用于质押贷款的,质押贷款利率一般不高于4.5%。企业可每季度申请一次贴现费用补贴,每年申请一次质押贷款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