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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襄阳市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襄阳市信息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Xiangyang

第二条  本会由襄阳地区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服务业、系统集成及软件业、信息网络和信息产品服务业、IT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个人)及机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致力于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服务业、系统集成及软件业、信息网络和信息产品服务业、IT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原则,倡导和监督会员自律互助。发挥政府、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服务业、系统集成及软件业、信息网络和信息产品服务业、IT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业规范,搞好行业自律。

(二)协助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制定本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正确引导、指导市场消费。

(三)协助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联席会议制度。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申报相应的施工、监理资质;协助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化建设招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参与电子产品项目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论证、评审、验收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研究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规划及措施,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

(六)组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服务业、系统集成及软件业、信息网络和信息产品服务业、IT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经验和技术交流活动,增进会员单位的联系,提高行业整体服务素质。

(七)开展对名优家电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评选、表彰服务优质的企业和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检测服务活动,受理用户投诉。

(八)加强行业服务技术信息收集和分析,推进服务方式的技术创新,为会员和广大群众服务。

(九)积极推广企校合作、企校联合,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鼓励科研院校为企业、社会多培养有用人才。

(十)积极推广国内外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家电产品,繁荣我市市场。

(十一)开展先进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优秀论文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也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信息产业发展方面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入会批准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资料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服务及各种奖励;

(四)会员在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业务上的纠纷时,有权请求协会出面予以保护和调解;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五)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实施各项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组织筹备召开本会各种会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申请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事项;

(九)制定和完善协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信息产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